贵州省青年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青年发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青年发展的作用,促进优秀 成果、优秀人才的孵化培育,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 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贵州 省财政厅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预 算支出标准(试行)> 的通知》(黔财教〔2023〕35 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紧扣全省“ 四新”“ 四化” 主战略和建设“ 四区一高地” 主定位,聚焦青少年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成果运用,努力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开创贵州青年工作高质量新局面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课题聚焦新时代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社会参与、就业创业、住房婚恋等领域,着重研究广大青年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研究青年群体思想、行为新变化新特点新趋势新规律。
第四条 课题由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课题发布单位”)联合发布,贵州青年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课题发布单位全程参与课题的立项、结项及成果评定等工作。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等原则,充分发挥研究院智库专家作用,采取积极引导、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资助的模式。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课题申报的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审批;
(二)监督课题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三)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审核、鉴定、验收、宣传推介和成果转化;
(四)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的项目推进、管理工作;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课题申报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本单位本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跟踪管理课题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三)提供课题研究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课题规划
第七条 课题研究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对当前青少年工作实践的急需和重要程度,分为重点招标课题和一般招标课题。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申报资格
(一)课题申报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2.能够履行科研和财务审计等管理职能;
3.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抓实全过程管理,并作出守信承诺。
(二)课题申报人须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经验,社会责任感强、学风优良,近五年内无不良科研记录;
4.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8 人,且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5.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得领衔申报,但可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九条 申报限定
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时间精力从事课题研究,促进多出优秀成果、杰出人才,特对课题申报作如下限定:
(一)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申请;在研青年发展研究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在研青年发展研究课题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课题申请。
(二)不得通过变换责任单位回避前述(一)条款之规定;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不得使用与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提出申请。
(三)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课题)有较大关联的,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课题与已承担项目(课题)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
(四)凡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本年度课题的,须在《申请书》中注明所申请课题与原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并承诺在原论文(出站报告) 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最终研究成果与原论文(出站报告)的重复比例不得超过 50% 。申请鉴定结项时须提交原论文(出站报告)原件。
(五)立项后凡以本年度课题名义发表或出版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均须在显著位置唯一或第一标注“XX 年贵州省青年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XXXXX)” 字样。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课题申请:
1.“课题设计论证” 明显简单粗糙或存在抄袭情况的。
2.《申请书》填报内容(包括申请人或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前期成果等)不实、弄虚作假,或相关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3.被终止或撤销贵州省青年发展研究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领衔或参与申报课题。
第十条 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部委课题、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内其他课题立项的项目或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材料由责任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未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申报材料, 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研究院统筹安排每年课题数量,课题立项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130 项。
第十三条 课题发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研究院负责日常课题管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组组长或成员参与招标课题申报。倡导和鼓励由高校等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团干部及青年代表组成的课题组申报课题。
第十四条 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不符合课题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主要从研究院专家库中邀请。 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本人申报项目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报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报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经公开招标立项的课题应通过课题发布单位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正式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由研究院和课题责任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院审批:
(一)变更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 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三)变更课题组成员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擅自终止立项课题研究、自主申请撒项或结题评审被认定为“不合格” 的,将由课题发布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课题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安全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课题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 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应当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安全渠道;
(五)外籍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的,应经课题组组长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并向研究院报备。
第七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团省委对课题研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课题立项后,对重点课题每项拨付 3000 元启动经费。课题申报人根据研究计划,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按规定参与课题结项。课题结项评审时,按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对全部招标课题成果进行评定,优秀课题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项目的 20%。对研究成果为优秀等次的申报人,另行资助 1 万元;对研究成果为良好等次的申报人,另行资助 5000 元;对研究成果为合格等次的申报人,不再给予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激励申报人继续深化对相关课题的研究。研究院按照质量导向控制“优秀”和“ 良好” 比例,根据当年财政下拨经费情况可适当调整资助金额。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课题结项
第二十五条 课题须按时限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必须通过专家评审、研究院审核验收并报课题发布单位同意后,方可正式结项。专家评审组对标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标准,严肃、公正开展评审。对不能按时提交研究成果的课题,经本人申请并报研究院同意,原则上可以延期3个月提交结项评审。按期提交课题成果但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复审” 的课题,与延期课题一并参加结项评审。延期课题成果原则上不评优秀等次。对按期提交结项成果且2次结项评审均未通过的课题,以及延期超过3个月未能提交结项成果或延期结项成果评审未通过的课题,由研究院作撤项处理,通报课题发布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被撤项处理的重点课题,由研究院按程序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成果形式一般为论文或研究报告。以论文结项的,应在核心期刊(或CSSCI扩展版)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或者普通报刊发表至少2篇论文;以研究报告结项的重点招标课题,应提交不少于2万字的研究报告, 一般招标课题应提交不少于1.5万字的研究报告。全部课题均须提交一篇3000至5000字的决策咨询报告,以外语撰写或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提供简体中文版本。决策咨询报告获得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直接结项。上述成果均需提供可编辑电子版(word或wps版本),并按照研究院下发的规定格式编辑排版。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要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向《贵州咨政》《贵州青年工作动态》或《青年时代》投稿,成果被采用的,不单独发放稿费或奖励,仅作为结项条件之一。成果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免检结项,并作为评定“优秀” 等次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项成果必须查重,并附本人签名的查重报告 1 篇(要求知网、维普或万方全文数据库查重,重复率原则上不超过 20%)。
第二十九条 结项评审时,专家组应对研究报告进行意识形态问题审核。研究报告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直接撤项或定为不合格,课题发布单位向课题组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贵州青年发展研究院统筹办理结项手续,按程序发放结项证书。
第九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课题发布单位、贵州青年发展研究院和课题组共同所有。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表(出版)、向相关部门报送或展示研究成果时,必须标注“ 贵州省青年发展研究课题” 字样。
第三十三条 鼓励成果转化运用。每年度课题结项后,优秀、良好课题成果将优先考虑吸纳进《贵州青年发展蓝皮书》中, 并推动将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决策咨询报告,通过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联席会议机制呈报省委、省政府,切实发挥建言资政作用。课题发布单位及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有关媒体或平台,积极宣传推介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依托研究成果推广青年优先发展理念,促进研究成果有效指导具体实践。成果宣传推广中要遵守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和贵州青年发展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