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小编 2026-06-08 0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2023-06-25 来源: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为深入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贯彻落实好《贵州省“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为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团队要坚定自觉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工作上、体现在科研成效上,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提出有分量的对策性研究成果,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二条  创新团队侧重于应用研究,每年申报1次,突出问题导向,以“单位+研究方向或领域+省创新团队”命名;具有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较为稳定的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关心的研究问题、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和相对稳定的人员组成等特点,研究团队成员一般在5—10人。对简单拼凑的“团队”不予支持。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研究水平,政策性强,学风端正,善于组织协调,在团队中有凝聚力,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经验,能够全身心投入研究工作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创新团队,应填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由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对申请团队的研究能力等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团队配套经费、场地、设备、研究人员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并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报送省社科联。

第五条  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入选。

第六条  创新团队由省社科联和团队所属单位共同管理,每个团队管理期三年。管理期内,创新团队可向省社科联申请成果出版后期资助、委托课题、研培研修和成果推广等。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给予匹配经费。

第七条  创新团队在管理期内需接受省社科联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等次团队,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合格”以上等次团队,在管理期结束后,经研判有必要深化建设的,可继续纳入下一个管理期;“不合格”团队,取消团队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  创新团队评估“合格”及以上等次,在管理期内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4项以上:

1.管理期内团队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省社科联等重要纵向科研项目合计2次及以上;

2.团队成果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直部门转化运用1次及以上;

3.团队成员成果被《贵州咨政》采用2篇(含)以上;

4.培育团队成员2人次以上在职称晋升、省级人才称号、学历学位提升等方面有明显进步,研究方向进一步凝练出特色;

5.团队获得省部级(含全国范围认可一级学科学会颁发或学科顶级全国性会议颁发)重要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6.团队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本及以上(不含编著、译著);

7.团队在国内外公认的CSSCI、SSCI、SCI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8.团队所属单位落实了相关配套支持;

9.相关工作或成果产生了其他重要影响。

第九条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管理期内,“创新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2.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实的;

4.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守《省财政厅 省社科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通〔2021〕185号)。团队所属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确保专款专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应加强经费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团队所属单位应及时向省社科联提交变更带头人的书面报告,经省社科联审核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纳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大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原遴选的创新团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由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省社科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