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小编 2026-05-10 0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9月6日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 中发 2017〕8 和省委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下称省课题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课题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 百花齐放百家争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规律促进多出优秀成果 出优秀人才好的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贵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课题以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支持关系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贵州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贵州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彰显贵州特突出贵州优势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省课题 管理 应当遵 循科 采取规划引导 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带头作用大力培养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积极扶持地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在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下称省委宣传部导下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省课题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向省委宣传部报告省课题管理年度工作

制定并具体执行贵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制定和实施省课题选题指南

受理省课题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出省课题立项建议名单

监督省课题实施组织省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建立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同行评议专家库 ”,并根据 时进 动态调整

根据本办法规定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对申请人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实施表彰奖励批评或惩处等决定

对责任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承办省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党政机关研究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课题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省课题

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提供省课题实施的保障条件

跟踪管理省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调查核实省课题申报和研究过程中 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及时发现总结分析课题管理过程中 出现的新情新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宣传部 划办 办的 事项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七条  省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年课题委托课题基地课题联合基金课题单列课题和后期资助课题等类别 类别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 围各有侧重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统称年度课题 大课 招标 定课 要资助关系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或对 州哲 关键 用的 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坚持应用对策研 理论研 推进 理论 和学 创新 用的 础研 对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委托课题主要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

基地课题主要资助新型特色智库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点重点研究基地以及部校共建的新闻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

联合基金课题由责任单位 自筹经费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单列课题资助具有贵州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及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重大影响 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战略密切相关的重要研究领域

后期资助课题资助先期没有获得相关出版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当通过课题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课题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省课题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实施专项研究计划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宣传阐释向纵深发展时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一批新型特色智库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课题研究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远见的咨询服务为广大专家学者提供研以致用学术报国的渠道和平台

第十条  省课题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青年课 成员 35周岁

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审定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省课题 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并结合 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 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省课题必须在规定期限 内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 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 申请材料中予 说明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前期成果核对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受理的省课题申请原则上应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进行会议评审特殊情况经请示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可仅组织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立项的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在省社科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 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 社科规划办调查核实后予以 回复

第十七条  省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要秉公评审意保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课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动申请回避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 包括课题组成员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 包括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省课题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科研项 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

最终成果主要分为专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软件和论文集等形式

从课题管理合同签定之 日起算专著译著工具书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2—3 字数原则上要求 15 万字 以上研究报告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1—2字数原则上要求 6字以上软件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1—2 字数不限论文集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2—3 篇数原则上要求 10 篇以上其中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3 以上标注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 字样且每篇论文字数要求在 4000 字以上

第二十一条  省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责任单位负责制课题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即课题负责人 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 主权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责任单位按要求建 完善 省课题 的档 管理数据 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省课题实行课题合同制管理 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立项通知之 日起 30   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应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合》,办理立项手续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 放弃资助各方应按合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书即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是进行课题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课题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须及时填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审核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责任单位的统一安排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责任单位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审核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查看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社科 划办 抽查并作出省课题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省委 宣传部汇报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

省课题完成后均需履行必要的验收和结项手续原则上采取 双向 名通讯 式进 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通讯鉴定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验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1 . 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正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2 .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评奖三等省部级评奖 以上奖励的

3 .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地厅级以上党政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完整采纳吸收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4 . 研究成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已在国 内权威出版社出版发行或者在 人民 日报》、《 求是》、《 光明 日报》、《 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 新华文摘等权威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全文转载的

5 . 研究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而不宜公开成果质量得到地厅级以上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课题负责人仍须填写 鉴定结项审批》,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免于鉴定的课题按优秀等级拨付资助经费并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题最终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阶段性成果确需先出版须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违反规定 出版的将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课题逾期未能完成原则上不再延期撤项处理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 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重大课题总延期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3 个月),其他类别课题总延期时间不超过 1 1 延期后再次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的做撤项处理并公开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

第二十七条  省课题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课题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 向应当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安全渠道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宣传推介渠道充分发挥省课题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

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被有关部门采纳吸收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优秀成果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

果的 转载采用获奖或成果转化产生效益的情况并择优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对通过一个课题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个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建立省课题成果库和学术精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 的课 最终研 中保 其中优秀的成果 一展阅 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凡以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义公开出版和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材料或者以课题负责参加者等名义接收媒体采访时须事先征得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并标注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 字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省课题的申报研究中后期管理经费使用和鉴定结项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需实施终止研究撤项公开通报批评退回资助经费在一定期限内限报等处罚行为应报请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课题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通报批评申请人和责任单位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作出撤项决定责任单位负责追 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申请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编造虚假前期研究成果及其学术贡献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课题研究和鉴定结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者撤项申请省社科规划办也可报请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作撤项处理并公开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或者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侵犯知识产权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研究成果 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 自公开出版或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

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者擅 改变课题名称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材料的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最终研究成果的

第一次鉴定未通过修改后复审或者二次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违规使 用资助经费的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公开通报批评

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效性进行审查的

低的

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职责的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纵容包庇申请人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四条  评审或者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科规划办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公开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或者鉴定有关的信息的

未公正评审或者鉴定课题的

利用评审或者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省课题评审或者鉴定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委宣传部给予处分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或者鉴定有关的信息的

干预评审或者鉴定专家工作的

利用评审或者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的研究成果 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果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省社科规划办应认真分析研判讲究方式方法正确区分和处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观点问题对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特别是否定党的路线方针政攻击党和政府的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委宣传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艺术学课 工作 别委 贵阳 学堂 化传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