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9月6日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 中发〔 2017〕8 号)和省委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下称省课题)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课题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和“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规律,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 出优秀人才,更好的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贵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课题以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支持关系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贵州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贵州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彰显贵州特色,突出贵州优势,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省课题 的 管理 应当遵 循科 学、公 正、高 效 的 原则,采取规划引导、自 主 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带头作用,大力培养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积极扶持地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在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下称省委宣传部)领导下,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省课题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向省委宣传部报告省课题管理年度工作。
( 二)制定并具体执行贵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制定和实施省课题选题指南。
( 三)受理省课题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提 出省课题立项建议名单。
( 四)监督省课题实施,组织省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 五)建立“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同行评议专家库 ”,并根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和 专 家 履 行 职 责 情 况,适 时进 行 动态调整。
(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对申请人、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实施表彰、奖励、批评或惩处等决定。
( 七)对责任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八)承办省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课题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省课题。
(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三)提供省课题实施的保障条件。
( 四)跟踪管理省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 五)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六)协助调查核实省课题申报和研究过程中 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七)及时发现、总结、分析课题管理过程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八)承 办 省 委 宣传部、省 社 科 规 划办 交 办的 其 他 相 关事项。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七条 省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委托课题、基地课题、联合基金课题、单列课题和后期资助课题等类别。 不 同 类别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 围各有侧重。
( 一)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统称年度课题 。 重 大课 题 一 般 采 取 招标 形 式 确 定课 题 承 担 者,主要资助关系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或对 贵 州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繁 荣 发 展 起 关键 性 作 用的 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坚持应用对策研 究 和 基 础 理论研 究 并 重,主 要 资 助 对 推进 理论创 新 和学 术 创新 具 有 支 撑 作 用的 一 般 性 基 础研 究,以 及对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 二)委托课题主要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
( 三)基地课题主要资助新型特色智库、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点、重点研究基地以及部校共建的新闻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
( 四)联合基金课题由责任单位 自筹经费,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 五)单列课题资助具有贵州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以及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重大影响、与 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战略密切相关的重要研究领域。
( 六)后期资助课题资助先期没有获得相关出版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当通过课题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课题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省课题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实施专项研究计划,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宣传阐释向纵深发展,同时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一批新型特色智库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课题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远见的咨询服务,为广大专家学者提供研以致用、学术报国的渠道和平台。
第十条 省课题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 三)具有中级以上( 含)专业技术职称( 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青年课 题 申 请 人( 包 括 课 题 组 成员)年 龄 不 得 超 过 35周岁。
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审定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省课题,应 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并结合 自 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 自 主确定研究选题。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省课题,必须在规定期限 内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 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 申请材料中予 以说明。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前期成果核对。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受理的省课题申请,原则上应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进行会议评审,特殊情况经请示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可仅组织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立项的,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在省社科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 以 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 省社科规划办调查核实后予以 回复。
第十七条 省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要秉公评审,注意保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课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主动申请回避:
( 一)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 包括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 包括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 二)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省课题。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
( 一)最终成果主要分为专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软件和论文集等形式。
( 二)从课题管理合同签定之 日起算,专著、译著、工具书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2—3 年,字数原则上要求 15 万字 以上;研究报告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1—2年,字数原则上要求 6万字以上;软件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1—2 年,字数不限;论文集类课题完成时间为 2—3 年,篇数原则上要求 10 篇以上,其中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 3 篇以上,标注“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 ”字样,且每篇论文字数要求在 4000 字以上。
第二十一条 省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责任单位负责制。课题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即课题负责人。 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 自 主权,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责任单位按要求建 立、完善 省课题 的档 案 管理、数据 统计,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省课题实行课题合同制管理。 自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立项通知之 日起 30 日 内,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应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合同》,办理立项手续。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 自 动放弃资助。各方应按合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书即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是进行课题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课题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须及时填写《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审核,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责任单位的统一安排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审核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查看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社科 规 划办 应 当 对 各 单 位 课 题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实 地抽查,并作出省课题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省委 宣传部汇报。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
( 一)省课题完成后,均需履行必要的验收和结项手续。原则上采取 双向 匿 名通讯 鉴 定 的 方 式进 行 验 收,对 于 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通讯鉴定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验收。
(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1 . 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正职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2 .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评奖三等、省部级评奖 二 等 以上奖励的;
3 .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地厅级以上党政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完整采纳吸收,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4 . 研究成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已在国 内权威出版社出版发行,或者在《 人民 日报》、《 求是》、《 光明 日报》、《 经济 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 新华文摘》等权威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全文转载的;
5 . 研究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而不宜公开,且成果质量得到地厅级以上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课题负责人仍须填写《 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免于鉴定的课题,按优秀等级拨付资助经费并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题最终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阶段性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违反规定擅 自 出版的将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课题逾期未能完成,原则上不再延期,做撤项处理。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 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重大课题总延期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含 3 个月),其他类别课题总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 含 1 年)。 延期后再次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的,做撤项处理并公开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
第二十七条 省课题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 三)课题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 向应当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安全渠道。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宣传推介渠道,充分发挥省课题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
( 一)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被有关部门采纳吸收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 二)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优秀成果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
( 三)责 任 单 位 应 注 意 收 集 本 单 位 课 题 研 究 成 果的 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成果转化、产生效益的情况,并择优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 对通过一个课题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个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 四)建立省课题成果库和学术精 品 库 。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 的课 题 最终研 究 成 果 转 入 成 果 库 集 中保 存,对其中优秀的成果 以“ 学 术 精 品 ”的 形 式 统 一展阅,面 向 社会开放。
( 五)责任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凡以“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名义公开出版和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材料,或者以课题负责人、参加者等名义接收媒体采访时,须事先征得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并标注“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 ”字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省课题的申报、研究、中后期管理、经费使用和鉴定结项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如需实施终止研究、撤项、公开通报批评、退回资助经费、在一定期限内限报等处罚行为,应报请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课题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公开通报批评申请人和责任单位;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可作出撤项决定,责任单位负责追 回 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申请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
( 一)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 二)编造虚假前期研究成果及其学术贡献。
(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 四)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 五)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 六)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课题研究和鉴定结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者撤项申请,省社科规划办也可报请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作撤项处理,并公开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
( 一)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或者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侵犯知识产权、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二)研究成果( 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 自公开出版或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 的。
( 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者擅 自 改变课题名称、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 四)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材料的。
(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最终研究成果的。
( 七)第一次鉴定未通过,修改后复审或者二次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 八)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违规使用、侵 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 九)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公开通报批评:
(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 二)课 题 管 理 松 懈,成 果 优 良 率 和 按 时 结 项 率 长 期 偏低的。
( 三)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职责的。
(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 五)纵容、包庇申请人、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 六)擅 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 七)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 八)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四条 评审或者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公开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或者鉴定有关的信息的。
( 三)未公正评审或者鉴定课题的。
( 四)利用评审或者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省课题评审或者鉴定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委宣传部给予处分:
(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或者鉴定有关的信息的。
( 三)干预评审或者鉴定专家工作的。
( 四)利用评审或者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的研究成果( 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如果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省社科规划办应认真分析研判,讲究方式方法,正确区分和处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观点问题,对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特别是否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党和政府的,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课题,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委宣传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艺术学课 题 的 管 理 工作,分 别委 托 贵阳 孔 学堂 文 化传 播 中心、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 。 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